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近期,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发展公司”)涉及的字号案和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备受关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均有对双方的争议作出查处函件或裁判文书,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被明确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法:解除商标授权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据了解,山东发展公司曾为惠州雷士的代工厂,但惠州雷士已于2015年6月15日与山东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终止了对山东发展公司的所有合作及商标授权;惠州雷士于2021年起诉了包括山东发展公司、徐州雷士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南京雷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数家企业字号中使用“雷士”驰名商标的企业,要求该等企业名称中含有“雷士”字样的企业更改公司名称(即公司名称中须不包含“雷士”字样,以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同时,惠州雷士于2025年初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并提起了对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经销商的多起商标侵权诉讼。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惠州雷士起诉山东发展公司要求更改企业字号的再审案件时,审查了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2份关于终止商标授权的《协议书》,确认其真实并合法有效,其中一份《协议书》明确载明“即使上述甲方(即惠州雷士)许可乙方(即山东发展公司)使用商标二十年的协议确实存在,双方特此同意立即解除,不再执行”。因此,山东发展公司在10年前就已经不再享有惠州雷士的所谓“20年商标授权”。
根据(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书》只涉及终止对山东发展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事宜,《协议书》未对山东发展公司的“雷士”字号作出明确终止使用的约定,故驳回了惠州雷士关于要求山东发展公司更改企业字号(即名称中不包含“雷士”字样)的再审申请。
虽然驳回了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山东发展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惠州雷士表示,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具体而言,就是不能用作字号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比如缩写为:“山东雷士”“山东雷士照明”,相当于仍然使用了惠州雷士的“雷士”或“雷士照明”商标,都属于突出使用,均明显侵权。
天津法院:认定山东发展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2025年6月24日,天津市和区人民法院就惠州雷士起诉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商一案一审认为,即使山东发展公司对“雷士”字号享有合法权利,但其在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的包装等处单独使用“雷士”的行为属“突出使用”,是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字号或企业名称简称的范畴,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方均构成商标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即要求停止生产或销售惠州雷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判决其代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销售方亦须承担惠州雷士的维权合理开支。
另外,惠州雷士已于2025年6月30日向山东发展公司再次发出《律师函》,要求山东发展公司停止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从事一切行为,否则将追究山东发展公司及其相关共同侵权方的刑事责任。
同时,惠州雷士也表示,如相关主体仍继续生产、销售山东发展公司假冒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的,惠州雷士将立即追究该等生产商、销售商的刑事责任,惠州雷士对于一切制假售假的行为将一打到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
由于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或转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含有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产品,惠州雷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底下达了《关于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的函》。
查处函明确:自2015年8月31日起,惠州雷士对山东发展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已终止,此后,山东发展公司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惠州雷士许可使用惠州雷士相关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商标侵权依法查处。
记者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要求全国各地市监局从4月30日起开展集中行动上海配资,对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全面检查,并在8月15日前报送案件办理结果。目前,各地正在推进对山东发展公司的代工厂及经销商的查处,多地的代工厂及经销商已被查封扣押大量山东发展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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